如果人是動物,那麼為什麼我們被稱作動物會感到冒犯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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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的一個學生通過斯坦尼斯瓦夫·耶日·萊克的以下名言提出了這個問題:

“如果動物故意殺人,那將是人類的行為。”

換句話說,動物出於生存需要而本能地殺人,而人類則可以超越生存需要故意殺人。那麼,為什麼人們會認為被稱為“動物”是一種冒犯和貶損呢?

這是因為我們需要認識到自己在自然界中的位置,並明白我們必須有意識地發展和實現自己的命運。作為人類,我們不僅僅是直立行走、思考和創造。這意味著我們要超越束縛動物的本能,利用我們內在的獨特能力——我們的選擇自由——有意識地成長。

動物的行為是本能的。它們幫助或傷害彼此,並非出於道德考慮,而是遵循自然法則。然而,人類卻與眾不同。我們有選擇。我們可以選擇貶低、羞辱甚至殺害彼此,也可以選擇超越利己主義的願望,以他人為重,像關愛自己一樣關愛他人。這是人與動物之間的關鍵區別。

儘管我們擁有卓越的智慧,科技也取得了長足進步,但我們有時會做出比動物更惡劣的行為。動物不會為了個人享樂而殺戮——它們的行為只是為了生存。但人類呢?人類會為了獲得一時的優越感和滿足感而互相摧毀、無視和傷害。

成為真正的人意味著超越這種利己主義的本性。這意味著發現自然法則——愛、給予和連接的法則——並讓自己與這些法則保持一致。這些法則中最普遍的一條是“愛你的鄰居如同愛你自己”。當我們按照這條法則生活時,我們就會與維繫和發展生命本身的原動力保持一致。

當然,遵循自然法則的道路並不容易。起初,我們可能僅僅因為感覺良好而選擇為他人行善。即使這是向前邁出的一步,但它仍然是利己主義的——我們幫助他人是為了實現自我。當我們不再出於私利而行動,而是為了效仿自然界愛與給予的本質——給予和愛而不求回報時,我們才真正成為人類。這種意圖的轉變將我們從動物提升到人類,這是最全面的意義。

我們不再把他人當作滿足自己享樂的工具,而是把他們當作相互連接的整體的一部分,像感受自己一樣感受他人。當我們達成這種境界時,就會體驗到和諧、安寧和幸福的生活。我們與自然本身產生共鳴,這是人類生存和進化的目的。

因此,保持動物本性或超越動物狀態成為人類,意味著超越我們天生利己主義的願望,不再以犧牲他人利益為代價謀取私利,培養愛而非仇恨,團結而非分裂,給予而非索取。然後,我們與自然界愛、給予和連接的法則保持一致。這就是為什麼希伯來語中“人類”一詞“Adam”源自“相似”(“Domeh”)一詞,即源自“我要像至高者一樣”(“Domeh le Elyon”)這句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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