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法官時期,法官的主要職能是判斷一個人自己的品質:知道它們什麼時候是好的,什麼時候是不好的,究竟在什麼方面好或者不好,並由此前進以改正自己、去祈禱,轉向創造者,那麼祂會賦以他給予和愛的品質,並提升一個人超越他的利己主義本性之上。
理想法官的形像是一個人內在的那種品質,在此他可以絕對脫離他的利己主義,在一定程度上支配自己、控制自己,轉變成更強大的給予和愛的品質。
因此,首先,法官必須確定什麼是好的、什麼是壞的。然後超越壞的,上升到好的層面。
問題:這能在一個人內心培養出來嗎,或者這是繼承下來的?
回答:它可以在一個人內心中發展起來。